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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后綜高中國中部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

臺中市立后綜高中國中部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

96年6月27日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通過增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獎懲委員會討論通過增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獎懲委員會討論通過增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其他因素。

三、學生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勉、嘉獎、小功、大功。
(二)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榮譽獎章、其他。
(三)懲罰:口頭 (書面) 告誡、警告、小過、大過。
(四)特別懲罰:留校察看、交由家長帶回管教、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改過、銷過。
(六)輔導:勸告、導師加強輔導、導師及家長配合加強輔導、特別輔導。
(七)學生表現優良,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者,應面予勉勵,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記錄。
(八)學生生活行為犯錯,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採適當方式予以告誡。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人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五)值勤特別盡職者。
(六)主動為公服務者。
(七)勸告同學向善者。
(八)運動比賽時體育道德表現優良者。
(九)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二)在車船上讓座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三)學習態度良好足為同學表範者。
(十四)熱心主動協助學校工作推行者。
(十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者。
(五)參加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八)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四)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年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有符合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表現,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特別獎勵應經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八、教師管教學生應先採取下列措施,於必要時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生活輔導表。
(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八)其他適當措施。
(九)前述之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懲罰。必要時得移送司法相關機關處理。
(十)依第八項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進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勸不聽者。
(四)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屢次不按時間繳交作業者。
(六)無故於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七)擔任幹部或值勤不盡職者。
(八)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其價值微薄者。
(九)閱他人日記信件或聯絡簿者。
(十)無正當理由,每週遲到(含早修、升旗、課堂、午休)累計五次,應予以記警告乙次處份,以此類推並以每週計。
(十一)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二)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三)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四)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者。
(十五)干擾教師上課情形輕微者。96.06.27增修
(十六)攜帶違禁品(依第十四條第四、五款所訂內容)。96.06.27增修
(十七)未經教職員同意無故跨越教學活動區。96.06.27增修
(十八)未經師長允許,外訂食品者。
(十九)未經當事人同意,拿取或翻看別人物品者。
(二十)無正當理由,曠課(含早修、升旗、課堂、午休)累計2次,應予以記警告乙次處分,以此類推並以每月統計。
(二一)使用言語、文字、相(圖)片、影音等各種方式,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散播不實言論致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等情事,情節輕微者。
(二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未到、不守紀律或敷衍應付,以致影響團隊進度或他人學習,情節輕微者。
(二三)無故不服從管教者,情節輕微者。
(二四)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二五)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故意損害公物,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四)攜帶或觀看不正當書刊、圖片或影音產品者。
(五)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者。
(六)冒用或偽造教師、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一)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二)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四)喝酒、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且情節較輕者。
(十五)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六)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七)毆打同學者。
(十八)違反著作權法,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九)上課或集會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侵害、性霸凌等違反相關法規行為,或經會受理成案,經委員建議情節輕微者。
(二一)經本校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調查確認有霸凌之違反相關法規行為,或經會受理成案,經委員建議情節輕微者。
(二二)未經老師同意使用手機,及相關電子產品(如MP3、隨身碟、錄音筆、平板等)。
(二三)攀爬圍牆,進出校園者。
(二四)唆使聚眾鬥毆未遂。96.06.27增修
(二五)違規攜帶違禁品(依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訂內容)。96.06.27增修
(二六)屢次違反警告處份規定者。96.06.27增修
(二七)使用言語、文字、相(圖)片、影音等各種方式,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散播不實言論致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等情事,情節較重十者。
(二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較為重大者。103.11.12增修
(三)誣蔑師長(言論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七)於校內賭博,經查明屬實者。
(八)吸毒或注射毒品,經查明屬實者,且需列入春暉專案輔導列管。
(九)喝酒、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且情節較重者。
(十)攜帶違禁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二)糾合校外人士到校茲事者。
(十三)在校外違法擾亂秩序情節嚴重者。
(十四)違反著作權法,且情節重大者。
(十五)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侵害、性霸凌等違反相關法規行為,或經會受理成案,經委員建議情節重大者。
(十六)經本校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調查確認有霸凌之違反相關法規行為,或經會受理成案,經委員建議情節重大者。
(十七)學生無照騎乘機車96.06.27增修
(十八)違規攜帶違禁品(依第十四條第一、二款所訂內容)。96.06.27增修
(十九)屢次違反小過懲處規定者。96.06.27增修
(二十)使用言語、文字、相(圖)片、影音等各種方式,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散播不實言論致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二一)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二二)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參加或組織不良幫派,屢勸不聽者。
(三)故意損毀國旗者。
(四)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五)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六)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七)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八)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十三、前項特別懲罰,應經獎懲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者,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二)留校察看期間或由家長帶回管教後,如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應協調他校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學生行為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以特別輔導方式處理,其輔導由學務處會知導師簽註意見,經校長核定後予以登記,交由輔導老師及班導師執行。

十四、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其為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菸、電子煙、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四)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光)碟片或卡帶。
(五)手機、MP3、隨身聽、錄音筆等影音電子器材。
(六)其他違禁品。

十五、參加校內外運動、藝文比賽表現優異者獎勵辦法請參閱,台中市立后綜高 級中學學生參加校內外運動、藝文比賽表現優異獎勵標準。

十六、違反服裝儀容規定者,懲處辦法請依據台中市立后綜高中學生服儀穿著檢查規定。

十七、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其家長或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八、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獎懲決議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十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二十、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決定書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訴;學生申訴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二十一、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二十二、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二十三、本要點有關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臺中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補充要點:
一、遲到、曠課定義: 103.11.12增修
(一)上課鐘響前30秒,實施預備鈴提醒。
(二)上課鐘響結束後仍未進教室,無正當理由,副班長以遲到登記。
(三)上課鐘響結束後”5”分鐘預備鈴鐘響後仍未進教室,無正當理由,老師以曠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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