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綜高中高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高中部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三、學生之獎勵、懲罰,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榮譽獎章。 5‧其他。
(三)懲罰:
1‧口頭 (書面) 告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四)特別懲罰:家長帶回管教。
(五)改過、銷過。
(六)輔導:勸告、導師加強輔導、導師及家長配合加強輔導、特別輔導。
(七)學生表現優良,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者,應面予勉勵,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記錄。
(八)學生生活行為犯錯,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採適當方式予以告誡。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人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四、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以當面口頭嘉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三)與同學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值勤特別盡責者。
(五)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六)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七)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八)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經評定合於嘉獎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班級幹部、社團幹部、輔導幹部,全學期表現優異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七)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八)拾金、拾物不昧者。
(九)為校服務,全學期表現認真者。
(十)其他優良表現經評定,足以記小功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特殊優良言行,致提昇校譽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經評定,足以記大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其他特別優良行為,經評定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經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九、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乙次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口頭糾正」。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學生與師長互動過程有言語辱罵字語,情節輕微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勢輕微者。
(三)上課時擾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多次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無故不聽從幹部糾正,經多次勸告者。
(五)學生違反作業檢查要點,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各項集會及課堂,未遵守秩序、無故離開或未依照學校表訂時間作息,影響他人學習,經師長糾正仍未改正者。
(七)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未到、不守紀律或敷衍應付,以致影響團隊進度或他人學習,情節輕微者。
(八) 拾金(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情節輕微且已有悔悟者。
(九) 無正當理由,課堂遲到累計達3次,且經勸導後仍未改正,以此類推並以每週計。
(十)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影響秩序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 因故損毀公物,隱匿事實,未主動回報,經查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十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三) 未經教職員同意無故跨越教學活動區,影響其他年級活動者。
(十四)閱讀猥褻、暴力及色情之書刊、圖片、影片、磁(光)碟片、卡帶或未經教師核准閱讀課程以外書籍、漫書等相關出版品者或影響學習之違禁品,情節輕微者。
(十五)違反交通規則,或未配合志工導護引導,情節輕微者。
(十六)未經師長允許外訂食品者。
(十七)擔任各級幹部無故不依師長指導執行工作,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十八)依學生請假注意事項,逾期(未)請假第11日(上課日)以上者。
(十九) 依學生請假注意事項,假卡因個人因素遺失者。
(二十)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二一) 無故不服師長管教,情節輕微者。
(二二) 未依學生交通車管理實施規定搭乘交通車,情節輕微者。
(二三) 違反使用行動載具實施要點規定第4項第1款規定者。
(二四) 無故欺騙師長、同學、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五) 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委員審議,符合校園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六) 竊盜行為,深知悔悟且情節輕微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無故欺騙師長、同學、朋友,情節嚴重者。
(二)嚴重損毀公物,隱匿事實,經查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本校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4條所列項目者。
(四)攜帶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者。
(五)隨地吐痰或破壞整潔(亂丟紙屑...等),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六)冒用或偽造教師、家長文書或印章者。
(七)未填寫外出單或逕行攀爬圍牆離校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金)物不招領、據為己有,情節嚴重者。
(十)竊盜行為,經查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十一)無故不服從糾察學生登記或班級幹部糾正,屢勸不聽者。
(十二)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不遵守交通規則,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四)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者。
(十五)無故規避參加集會或活動,經師長糾正仍未改正且屢勸不聽者。
(十六)與他人肢體衝突、持物品攻擊,情節嚴重者。
(十七)未經師長同意私自進入未開放教室(場館)、使用學校公物或器材者。
(十八)無故不服師長管教,情節嚴重者。
(十九)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未到、不守紀律或敷衍應付,以致影響團隊進度或他人學習,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十)上課不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者,情節嚴重者。
(二一)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行為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二二)違反使用行動載具實施要點第4項第2款規定者。
(二三)唆使聚眾鬥毆未遂者。
(二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五)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
(二六)未依學生交通車管理實施規定搭乘學校交通車,情節重大者。
(二七)乘坐無照同學機車或汽車者。
(二八)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委員審議,符合校園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檢警機關確認之非法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重大者。
(三)言語挑釁、誣衊及恐嚇師長或同學,以致產生言語或肢體衝突,影響上課秩序者。
(四)違反本校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4條所列項目者。
(五)竊盜、恐嚇及勒索威脅等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屢勸不聽或情節重大者。
(七)攜帶香菸或抽菸(含電子煙)、飲酒、嚼食檳榔、施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藥品,經查明屬實者。
(八)無故欺騙行為,嚴重影響老師教學或處理班級事務,情節重大者。
(九)利用網路、影音、文書、口語或其他方式及手段,散播不實言論,影響校譽團體或他人名譽者,情節重大者。
(十)故意損毀學校設施、設備等公物,致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情節重大者。
(十一)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二)無照騎機車上放學者。
(十三)未經師長同意,翻閱、拿取或拷貝教師命題試卷,影響考試公平者。
(十四) 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五) 違反智慧財產權,且情節重大者。
(十六) 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委員審議,符合校園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聽者。
(三)故意毀損國旗者。
(四)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獎懲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家長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其情節達記大過以上處分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做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四、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其所攜帶之物品,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十五、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其家長或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獎懲決議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十七、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八、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通知書後2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訴;學生申訴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十九、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二十、學生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學生之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並通知導師、輔導處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簽註意見,提獎懲委員會會議,經校長核定。
二一、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相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獎懲委員會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本校改過銷過辦法辦理銷過。
二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