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攜帶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違者通知轄區警察局或少年隊處理
發佈日期 :
2024-10-2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0-29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發佈者 :
黃生活輔導組長
1.近期各警察機關陸續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商品圖如附件),該商品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引爆火藥,可射出金屬彈丸,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款後段「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如經查獲販售系爭商品之賣家或買主,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處。
2.學校教職員工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進行通報,學務處會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或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
2.學校教職員工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進行通報,學務處會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或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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