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採購業務承辦人員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公務信箱使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網字第1140094960號
有關學校採購業務承辦人員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公務信箱使用,為防止公務資料外洩,各機關同仁不得使用非公務信箱進行公務郵件收發,詳說明如下。
(一)「政府電子採購網」登載公務信箱已納入年度所屬各級學校資安稽核項目,敬請各校資安聯絡人協助宣導業務同仁配合辦理。
(二)業務承辦人員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標案登載信箱應使用教育部校園電子郵件信箱(網域為@mail.edu.tw)。
(三)重申請勿以Google Workspace教育版Gmail服務作為公務信箱使用(網域為@tc.edu.tw、@st.tc.edu.tw或學校自建網域之Gmail服務)。
(四)教育部校園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網址:https://mai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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