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服儀穿著管理要點
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學生服儀穿著管理要點」
(本管理要點適用本校高、國中部各年級學生)
105.06.29校務會議通過
110.2.22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教育局110年8月10日中市教學字第1100066940號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訂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貳、目的:
為培養優良校風,落實生活教育,積極維護學生安全與生活管理,輔導本校學生藉整齊清潔之校服穿著,培養個人端莊儀容與氣質、進而促發健康快樂風氣之學習場域。
參、校服定義、種類及樣式:
一、校服定義:係指學校制式制服與制式運動服
二、夏季制服:學校制式短袖上衣、長(短)褲(裙子)、皮帶。
三、冬季制服:學校制式長袖上衣、長褲(裙子)、皮帶、外套。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生在校服內外可添加保暖衣物。
四、運動服:學校制式長(短)袖運動服、長(短)運動褲、外套。
五、其它:印有本校校徽制式斜背及後背書包。
六、班服、社服、技藝班服:由班級或社團統一核備制定之T恤或POLO衫,得於相關特定活動期間(如運動會、園遊會及校慶進場時)、社團課程、技藝班課程或體育課運動時統一穿著。
(一)班服、社服上有不雅字眼、圖案,禁止穿著。
(二)高中部每週配合社團課程當日,整日可著班級或社團統一制定之T恤或POLO衫,並可直接進出校門;若有違反服儀規定班級則取消社服日。
肆、穿著規定:
一、校服:
(一)樣式、顏色須合乎學校制定,不可私下訂製改變原校服之樣式與顏色。
(二)制服、運動服均依規定繡製學號。
(三)禁止非制式校服外之服裝(如雜色外套、風衣、背心…等)混搭穿著。
(四)校服上衣各鈕釦均應扣齊,襯衫自風紀扣下一律扣起(即第二顆扣子)。
(五)高中生冬季制服穿著衣服外套自由配帶領帶,領帶頭應置於衣領之下(不得將領帶頭拉長)。
(六)制服、運動服依學校公告,彈性實施換季。
二、書包:
(一)按學校規定樣式,印有后綜高中LOGO圖樣。
(二)每日到校均應攜帶書包。
(三)不得破壞書包樣式、顏色、縫繡其它徽章或標章等飾物。
(四)上放學期間,進出校門一律攜帶或背掛學校制式書包,得彈性再增加攜帶非制式書包。
三、鞋、襪:
(一)皮鞋:本校高中生於重要之活動,如畢業典禮、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等,如穿著制服時,應著皮鞋,其顏色為黑色、素面平底。
(二)運動鞋:穿著運動服時顏色不拘,應著運動鞋,顏色不限定。
(三)襪子:以黑色、素色為主,不得不穿或穿著怪異出眾之襪子(例如網襪)。
(四)校園內不得穿著拖鞋、涼鞋進入。
(五)如因腳傷不便(外傷或上石膏時)得核備穿著拖鞋或不穿鞋。
四、其它一般規定:
(一)平日、假日到校、外出參訪與活動,一律穿著校服、體育服,並以全班統一為原則。
(二)重要集會活動經公告律定,一律穿著制服。
(三)因耳環、戒指、項鍊、舌環、手鏈、幸運帶……等裝飾性物品不符學生形象,不予開放,不得佩帶,然基於尊重個人信仰之前提,其護身符、十字架等信仰象徵物准予佩帶,但以不得外露為原則,違者仍視為違反服儀規定。
(四)髮式可依髮質、臉型及個性自由選擇,以整齊、清潔、自然為原則。
(五)指甲(男生含鬍子)均應時時修剪,不得蓄留指甲(男生含鬍子),另本校學生之指甲不得繪染、裝飾以符學生身份。
(六)在正式換季前會有階段性換季,當階段性換季期間,服裝穿著採彈性實施,即可長可短,視天氣冷熱穿脫外套,惟正式換季後,均依校規服裝穿著規定穿著。
(七)考量學生體育課程需要,緊身褲及其他便服可於課程進行時穿著,次節上課前,應立即換回原本之校服。
(八)本校學生嚴守本『服儀規定要點』,如有違規者,願誠心接受學校予以相關輔導之建議。
五、服儀檢查及輔導作法:
(一)檢查方式:
1.定期:
(1)開學典禮、結業式、運動會、校慶等學校重大集會。
(2)每月第一週升旗日,定期實施全校服儀檢查,如因故則公告順延。
(3)於重大活動前,得由學務主任(含)以上師長指示,實施臨機特別檢查。
2.不定期:
(1)各班導師隨時注意並輔導該班學生服裝儀容,登記後送交生輔組(教)。
(2)上、放學時機與在校期間不定時師長查察,登記後送交生輔組(教)。
(3)校安社團值勤學生於執行勤務時,負責檢查及登記不合規定者之同學學號、姓名與事由,收崗後送請生輔(教)組處理之。
(二)獎勵標準:全班同學均統一穿著整齊服裝(以班級為單位)
1.該次符合標準者,加該班當週秩序總成績1分。
2.學期內秩序成績達到前三名者,全班同學依名次獎勵之。
(三)輔導作法:學生個人因服儀未符合本規定,經確認後登記者:
1.由學生自主啟發,於當日修正後,擇課餘時間實施服儀違規複檢輔導,經複檢仍未能改善至合格或藉故不到者,實施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2.公共服務統一定於每日中午(12:35至13:05時)實施。
3.藉故逃避不參與公共服務之個案,則以「高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10項第21點規定辦理。:
4.「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修正規定」第6項規定如下:
教師得採取下列管教措施:
(1)正向管教措施。
(2)口頭糾正。
(3)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
(5)書面自省
(6)靜坐反省。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伍、申訴機制:
一、第一層:因違規經登記後,如具特殊事故或理由,可於事後逕自直接向導師或生輔(教)組反應並說明,應避免且不得有任何肢體、言語之衝突產生。
二、第二層:如經對學校之輔導作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亦可依學校申訴程序向輔導室提出申訴請求。
陸、本要點得經學生服儀管理委員會議研討後,並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以上述程序以行政規定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