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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勞動部有關勞工親屬為解剖教學大體老師,勞工逾百日期限喪假仍未請畢之疑義原函資料1份

發佈日期 : 2026-10-0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10-02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發佈者 : 林事務組長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參照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及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7400號函意旨,勞工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請畢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勞工有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雇主應依法給假。
二、檢附原函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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