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后綜高中修訂性平法規(113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發佈者 :
黃生教組長
性平法第9條第2項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1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 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相關規定。」
性平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性平法第21條規定略以: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準則;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台中市立后綜高中修訂性平法規
113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並於113學年度實施
請參考附件
《台中市立后綜高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台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台中市立后綜高中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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