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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 113 學年度獎勵學校及學校現職教師推動本土語文課程實施計畫,請有符合敘獎資格教師主動於114/04/30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後聯繫教學組。

發佈者 : 黃教學組長
臺中市 113 學年度獎勵學校及學校現職教師推動本土語文課程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
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
二、目的:為鼓勵本市所屬學校現職教師積極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發揮專才
積極投入教授及推動本土語文課程,並鼓勵學校執行本土語文教育推動、
促進校內本土語文課程師資合格率,以確保本土語文課程教學品質。
三、獎勵對象:
(一)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學年度編制內正式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
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推動計畫有功之行政人員。
四、名詞定義:
(一)編制內正式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
師證且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
(二)具本土語文專長:具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
/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合格教師證(包含他科專長教師證辦理加科登記);或具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並完成語文領域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原住民
族語文專長加註。
(三)第二專長學分班: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在職進
修「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
專長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或「國民小學加註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
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分班」(以下稱第二專長學分班)。
(四)加科登記:完成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
文專長加科登記之中學教師。
(五)專長加註:於教師證完成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原
住民族語文專長加註之小學教師。
(六)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教師(具相符教育階段之教師證者)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
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含)以上、國立成功大學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B2 級(含)以上、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含)以上或原住民族委
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高級(含)以上認證者(具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合格認證亦採認之)。
(七)校內教師具有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
1、閩南語文、客語文及原住民族語文:教師(具相符教育階段之教師證者)
具本土語文專長或通過語言能力認證。
2、閩東語文:教師(具相符教育階段之教師證者)取得國教署「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現職教師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
五、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獎勵未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教師積極報考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教師報考前一學年度語言能力中高級認證考試但未通過認證,仍於本學
年度期間持續報考相同語言別及完成同級或更高級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提出證明全程到考者(提供全程到考證明或成績單無 0 分科目),且具教
授本土語文課程意願,依實核予嘉獎 1 次。
2、本項敘獎請提報之教師檢具附件 1 表格及相關佐證資料提交學校行政單
位辦理敘獎。
(二)獎勵教師積極取得本土語文專長:
1、教師刻正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或自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刻正補修部
分學分,核予嘉獎 1 次。
2、教師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結業或自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本土
語文專長加註(含加科登記),核予嘉獎 2 次。
3、本項獎勵依取得專長加註(加科登記)之項目採認敘獎,每種語別僅採認
一次不重複採認。
4、本項敘獎不溯及既往,請於本學年度期間取得本土語文專長之教師檢具
附件 1 表格及前述相關佐證資料提交現任職學校行政單位辦理敘獎。
(三)獎勵合格本土語文課程教師任教本土語文課程:
1、具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教師具本土語文專長,且於本
學年度每週實際教授與專長相符語別之本土語文課程,每學年度依實核
予嘉獎 2 次。
2、教師取得國教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
並於本學年度每週實際教授閩東語文課程,每學年度依實核予嘉獎 2 次。
3、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教師通過語言能力認證,且
於本學年度每週實際教授與通過認證相符語別之本土語文課程,每學年
度依實核予嘉獎 1 次。
4、上開第 1 目至第 3 目應擇一辦理敘獎(不重複敘獎),惟如教師同時擁有不
同語別之本土語文專長、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或閩東語文課程任教資格,
並於本學年同時任教不同語別之本土語文課程,得依所任教之語文別數
量重複敘獎(客語腔調別及原住民族語不同族語別得分別計算)。
5、前項本土語文課程授課教師須經所屬學校認定其授課品質、教師專業及
精進增能部分均有積極配合之作為,始得提報敘獎。
6、本項敘獎請提報之教師檢具附件 2 及前述相關佐證資料提交學校行政單
位辦理敘獎,教師實際授課總節數請學校行政單位本權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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