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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知中央選舉委員會有關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屆時雇主應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發佈日期 : 2025-06-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26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發佈者 : 林事務組長
一、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出勤勞工之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
二、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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