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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學校對於在學校工作場所作業之工作者,應預防其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本校為預防工作者因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俗稱「職場暴力」)-係指因執行職務,於工作場所遭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而導致人員受到身體或精神之傷害,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福祉或與身心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訂定與執行本計畫並於計畫訂定相關規定與準則,供相關工作者遵循與參考。

二、適用範圍

(一)應啟動本計畫時機範圍,評估校內可能或已經出現下列情事:

1.肢體暴力(例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

2.心理暴力(例如:威脅、欺凌、騷擾、辱罵等)。

3.語言暴力(例如: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

4.性騷擾(例如: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二)適用對象:學校工作場所所有工作者(但:承攬商勞工應由其雇主負責及自營作業者與訪客等應自主管理)。

(三)職場暴力來源:

1.內部:發生在同單位之校內工作者或上司及下屬之間,包括管理者及指導者。

2.外部:發生在工作者及其他外來第三方之間,包括工作場所出現的陌生人、學生、家屬等。

三、本計畫經行政會報審議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學校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