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學校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6.11.06行政會議通過

一、配合教育部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辦理「後第三期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實施計畫-普通型、綜合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106年09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60100231號函核定辦理)。

二、依『後第三期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實施計畫』,本校成立自我評鑑委員會。

三、自我評鑑委員會由校長、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組成。

四、自我評鑑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執行祕書,負責評鑑會議之召開、記錄及推動、規劃和督導各教學、行政單位評鑑工作之執行。

五、自我評鑑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1、研析教育部綜合評鑑及自我評鑑之相關政策。

2、規劃本校校務評鑑策略目標及發展特色。

3、延聘本校校務評鑑訪評委員,並辦理訪評作業。

4、負責本校校務評鑑各工作小組之協助與督導。

5、審議校務評鑑結果,提出各項改進建議。

6、建立校務評鑑資料庫,以利長期追蹤考核及改進分析。

7、其他有關校務評鑑之重大決策事項。

六、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依本校『107年度學校評鑑分工細目表』,由評鑑四大項目之負責單位,包括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秘書擔任各工作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得由各召集人依分工細目之需求自行組成。

七、學校評鑑委員會與各工作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有關自我評鑑之內容與分工事項。

八、各項工作小組得採用各種評鑑方式進行自我評鑑。各單位進行自我評鑑時,除依據教育部評鑑實施計畫撰寫書面報告外,並應準備相關檔案資料。

九、各工作小組之自我評鑑書面報告,應依學校評鑑委員會所決定自我評鑑時程表完成之。

十、自我評鑑委員會需召開自我評鑑報告協調會議,以彙整學校自我評鑑報告。

十一、學校得視需要邀請校外專家、學者若干名進行實地訪評。校務評鑑之校外訪評委員,由校務評鑑委員會遴選具校務評鑑經驗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之。

十二、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